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3-06-06 09:10:32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 编辑:许敏 |          浏览量:5955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修改《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22年12月18日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促进共同富裕,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政治清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树立文明社会新风尚。”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占比应与本民族在自治地方总人口中的占比相适应,并有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积极从本县各民族公民中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稳定现有人才,引进外地专业人才参与自治县的建设。”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制定完善招录、招聘、遴选、引进人才制度,在公开招录公务员、招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以拿出招录总额的一定比例,招录自治县本籍报考人员。对乡镇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可以采取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录自治县本籍报考人员。

“自治县对确需引进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简化考试程序聘用或进行考核聘用。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按照有关规定补充。”

八、将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其组织、职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删除第十八条。

十一、将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

十二、将第六条与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可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发展。”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自然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

“自治县对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本县合理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给予支持。”

十四、删除第三十七条。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依法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增强县城集聚人口、资源、产业等要素资源能力,加快中心城镇、重点乡镇、特色乡镇建设,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施科技兴农,健全、巩固农技服务网络,加大农业科技新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巩固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置制度体系,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实施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保障粮食安全。

“自治县依法维护山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十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重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修复,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自治县加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气象资源,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实施公益林、天然林保护和林业建设工程,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火灾防范力度。

“自治县可以通过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等市场化手段参与林业资源交易,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自治县加强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严格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制度。”

二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流域综合治理,提高水旱灾害防治能力。加强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二十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招商引资具体措施,支持优质企业来本县发展。”

二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和对民族地区的特殊政策优惠照顾,主动融入和对接怀化国际陆港发展战略,推进临空物流产业发展,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县、乡、村公路等级和质量。

“自治县加强邮政、通讯、信息网络的建设与发展。”

二十四、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按时足额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贴和补贴,保障基本民生支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因素,使支出增加或者收入减少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自治县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致力于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拓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就业岗位,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十六、将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科学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利用国家对民族地区教育事业优惠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均衡发展优质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协调、融通、共同发展,大力发展公办普惠制学前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

“自治县加大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确保教育经费足额到位。

“自治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二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列为校本教学辅助内容。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优秀传统文化的专业和课程。”

二十八、将第七条与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提高公民的素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自治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保护知识产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二十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自治县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信息等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团体和组织建设,完善文化基础设施。

“自治县积极挖掘、保护和利用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努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加强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培养文艺创作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收集、整理和继承优秀民族文化遗产,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

“依托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弘扬和平文化,定期举办中国芷江·国际和平文化节,建设国际和平城市。”

三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发展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建立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和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各民族群众健康水平。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侗医、侗药等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术的传承与发展。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食品和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的查处力度。”

三十一、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强化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紧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自治县加强国防教育和全民国防动员体系建设,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投身国防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创业政策。加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军属的优待抚恤,做好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等工作。”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自治县应当确保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自治县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等;发展社会救济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事业;保障公民在养老、就医、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遇到困难,有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社会保障事业。”

三十四、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积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三十五、将第十条与第五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教育。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行为。”

三十六、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充分听取各民族代表的意见,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

三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每年公历九月二十二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年农历十一月初一为侗年节。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各民族共同参与的庆祝活动。

“按自治县成立之日起,每十年为一个周期,自治县每“逢十”周年举行一次成立庆典活动。”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武装力量、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芷江侗族自治县’全称。”

三十九、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责编: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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